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陈艺民,男,1936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吕建伟,男,1966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李彦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 被告衡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郑建伟,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民诉被告吕建伟、李彦民、衡严军、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艺民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