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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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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艺民与吕建伟、李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陈艺民,男,1936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吕建伟,男,1966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李彦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 被告衡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郑建伟,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陈艺民,男,1936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吕建伟,男,1966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李彦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

被告衡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郑建伟,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民诉被告吕建伟、李彦民、衡严军、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艺民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