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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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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建伟与河南千科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43号 原告靳建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千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被告河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伟诉被告河南千科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43号

原告靳建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千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被告河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伟诉被告河南千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建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靳建伟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