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43号 原告靳建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被告河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伟诉被告河南千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建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靳建伟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