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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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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明亮与白新卫、靳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白新卫,曾用名白新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 被告靳俊艳,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靳明亮诉被告白新卫、靳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筱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新卫

被告白新卫,曾用名白新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

被告靳俊艳,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靳明亮诉被告白新卫、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筱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新卫、靳俊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承诺用款一年,到2012年1月1日还钱,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又承诺到2012年10月1日将借款还清,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该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新卫、靳俊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白新卫、靳俊艳未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前,被告白新卫向原告靳明亮借款500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如下:“今借靳明亮现金伍万元整(50000),2012年10月1日还清,借款人白新伟,2012.6.20”。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新卫、靳俊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白新卫、靳俊艳于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欠原告50000元债务由被告白新卫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白新卫向原告靳明亮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白新卫依法应予偿还。被告白新卫、靳俊艳现在虽已离婚,但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逾期后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白新卫、靳俊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完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新卫应、靳俊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明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新卫、靳俊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