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12号 原告高军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唐伟立,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慧锋,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郑州鑫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伟诉被告唐伟立、张慧锋、郑州鑫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伟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2745元,由原告高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