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132号 原告高军利,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李建峰,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利诉被告李建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利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军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军利负担。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