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炎黄大道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江诉被告郑州市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运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黄运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运江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