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229号
原告刘书红,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赵秀琴,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刘书红诉被告赵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和解,并当庭履行。现原告刘书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书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