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71号
原告刘青顺,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王国勤,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顺诉被告王国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青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顺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