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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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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顺与王国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71号 原告刘青顺,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王国勤,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顺诉被告王国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71号

原告刘青顺,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王国勤,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顺诉被告王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青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顺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