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卢国辉、吴来喜与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卢国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来喜,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卢国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来喜,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朝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长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孝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卢国辉、吴来喜诉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辉、吴来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宏,被告亿方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安、杨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国辉、吴来喜诉称,2012年6月9日,卢国辉、吴来喜与亿方农业公司就日光温室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卢国辉、吴来喜向亿方农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工程竣工后,通过双方预算总工程款为1806932元,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后,以暂无钱为由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卢国辉、吴来喜请求判令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556932元及利息。

被告亿方农业公司辩称,卢国辉、吴来喜不具备承担建筑工程的资质条件,其与亿方农业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卢国辉、吴来喜承建的日光温室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卢国辉、吴来喜未将本案争议建筑工程提交亿方农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因此,卢国辉、吴来喜要求支付1556932元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亿方农业公司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亿方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朝伟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总工程师刘宏亮代本公司为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生态日光温室项目的代理人,授权如下:合同谈判、合同订立与撤销,施工组织、技术与质量监督等。2012年6月9日,甲方(发包方)亿方农业公司与乙方(承包方)卢国辉、吴来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郑州市ZG-01节能日光温室项目。二、工程地点。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所含内容(如有变更,需依照甲方变更通知单),包工、包料、保工期。四、本合同暂定日光温室100座(每座681.12平方米)。乙方负责一期承建日光温室10座,总工期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依此类推其余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该保证金在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完成工程量退还,待二期工程出地平后三日内退还。五、本工程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每座日光温室造价145000元(暂定价)。当材料上涨或下降至10%时,进行差价调整。六、结算程序。乙方每完成10座日光温室为一个结算点。完成后由乙方写出书面单项竣工验收报告和一套完整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拨付该组工程款97%,其余作为保修金,责任缺陷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金。七、甲方负责进场的三通一平及外部环境的协调、组织工作。八、工程质量标准为抗六级大风,荷载五十毫米以上的雪,二十毫米以上的冰。九、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钢架、保温为优良工程。如出现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顺延的条件,乙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国标或者是国企生产的产品及半成品。该工程不得转让、转包。十、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并在开工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三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工期以自然日历计算。十一、如甲方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赔偿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建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拒付工程款,乙方包赔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十三、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工程总额的3‰违约金。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若有异议、争议,送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裁决。在《施工承包合同》的落款处,有甲方代表刘宏亮签名并加盖亿方农业公司合同专用章,有乙方卢国辉、吴来喜签名。在《施工承包合同》后,卢国辉、吴来喜开始施工,于2012年10月将实际承建9座日光温室向亿方农业公司交付。2012年11月1日,卢国辉、吴来喜向亿方农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013年6月9日,刘宏亮收到卢国辉、吴来喜提交的竣工报告申请。同年11月26日,刘宏亮编制的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日光温室项目工程量预(结)算书上面记载:卢国辉、吴来喜施工的9座日光温室工程款为1919972元,增加部分款项为18000元,扣除部分款项为131040元,工程造价为1806932元。

亿方农业公司提交四张相片,拟证明卢国辉、吴来喜承建的日光温室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卢国辉、吴来喜认为相片上面未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不能证明相片中的日光温室系其所承建。

另查明,1、在承包亿方农业公司发包的日光温室工程时,卢国辉、吴来喜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在砼及砂浆质量检验表、构件安装检测表、工程量实测实量检查表、地基验槽记录、开工报告等施工记录材料上面,均有刘宏亮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3、亿方农业公司已向卢国辉、吴来喜支付工程款4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施工承包合同》,收据,竣工报告申请,工程量预(结)算书,施工记录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虽然系亿方农业公司与卢国辉、吴来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亿方农业公司将大棚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卢国辉、吴来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该《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卢国辉、吴来喜作为施工人可以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亿方农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即亿方农业公司应对卢国辉、吴来喜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卢国辉、吴来喜实际承建9座日光温室,而非10座。刘宏亮系亿方农业公司的总工程师,代表该公司与卢国辉、吴来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施工记录材料上面建设单位栏处及竣工报告申请上面签名,其编制的工程量预(结)算书中关于卢国辉、吴来喜施工的9座日光温室工程造价为1806932元,应视为亿方农业公司与卢国辉、吴来喜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结果。扣除已付工程款450000元,亿方农业公司应当向卢国辉、吴来喜支付剩余工程款1356932元。因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卢国辉、吴来喜要求亿方农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