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赵遂霞,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时勇鹏,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遂霞诉被告时勇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遂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遂霞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