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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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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赵遂霞,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时勇鹏,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遂霞诉被告时勇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遂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赵遂霞,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时勇鹏,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遂霞诉被告时勇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遂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遂霞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