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54号 委托代理人徐鹤,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巧凤,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洋诉被告唐绍峰、王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郑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新郑公(经)立字(2015)129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唐绍峰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东洋的起诉,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新郑市公安局。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