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92号 法定代表人宋朝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孝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江汉,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农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江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亿方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孝林,被告(反诉原告)李江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方农业公司诉称,2012年6月9日,亿方农业公司与李江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亿方农业公司将其位于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的郑州市ZG-01节能日光温室项目发包给李江汉;暂定日光温室100座,李江汉负责一期承建日光温室10座,工期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以此类推其余工程。合同签订后,亿方农业公司向李江汉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50000元,但李江汉在合同期内仅建设日光温室8座,在所建工程竣工后也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主体结构在大范围内出现墙体裂缝、粉刷脱落等问题,经交涉后,李江汉拒绝亿方农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修复的合理要求。李江汉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亿方农业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亿方农业公司请求:1、确认与李江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李江汉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350000元。 李江汉辩称并反诉称,2012年6月9日,李江汉与亿方农业公司签订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应亿方农业公司要求,李江汉交付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亿方农业公司将温室投入使用。《施工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李江汉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亿方农业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其诉称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350000元不能成立。因此,李江汉请求驳回亿方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双方预算,工程款为1562001元,扣除已付工程款450000元,亿方农业公司以暂无钱为由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李江汉反诉请求:1、判令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112001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共计1312001元。2、判令亿方农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亿方农业公司针对李江汉反诉辩称,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仅能为单位且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李江汉系自然人也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李江汉承建的涉案工程在主体结构、地基工程等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修复,导致亿方农业公司无法使用。李江汉不仅未将涉案工程提交亿方农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也无证据证明已完工的工程量,其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亿方农业公司请求驳回李江汉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亿方农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总工程师刘宏亮代本公司为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生态日光温室项目的代理人,授权如下:合同谈判、合同订立与撤销,施工组织、技术与质量监督等。2012年6月9日,甲方(发包方)亿方农业公司与乙方(承包方)李江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郑州市ZG-01节能日光温室项目。二、工程地点。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所含内容(如有变更,需依照甲方变更通知单),包工、包料、保工期。四、本合同暂定日光温室100座(每座681.12平方米)。乙方负责一期承建日光温室10座,工期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依此类推其余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该保证金在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完成工程量退还,待二期工程出地平后三日内退还。五、本工程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每座日光温室造价145000元(暂定价)。六、结算程序。乙方每完成10座日光温室为一个结算点。完成后由乙方写出书面单项竣工验收报告和一套完整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拨付该组工程款97%,其余作为保修金,责任缺陷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金。七、甲方负责进场的三通一平及外部环境的协调、组织工作。八、工程质量标准为抗六级大风,荷载五十毫米以上的雪,二十毫米以上的冰。九、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钢架、保温为优良工程。如出现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顺延的条件,乙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国标或者是国企生产的产品及半成品。该工程不得转让、转包。十、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并在开工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三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工期以自然日历计算。十一、如甲方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赔偿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建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拒付工程款,乙方包赔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十三、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工程总额的3‰违约金。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若有异议、争议,送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裁决。在《施工承包合同》的落款处,有甲方代表刘宏亮签名并加盖亿方农业公司合同专用章,有乙方李江汉签名。 2012年6月19日,李江汉向亿方农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同年7月16日,李江汉进入场地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李江汉实际承建8座日光温室,并于2012年11月交付亿方农业公司。2013年11月26日,刘宏亮编制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日光温室项目工程量预(结)算书:李江汉施工的8座日光温室工程款为1660481元,增加部分款项为18000元,扣除部分款项为116480元,工程造价为1562001元。2013年6月9日,刘宏亮收到李江汉提交的竣工报告申请。 亿方农业公司提交四张相片,拟证明李江汉承建的日光温室在主体结构、地基工程等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李江汉认可其中一张相片中的日光温室系其承建,墙体确实存在水渍情况,系亿方农业公司后来使用维护不善所致,其余三张相片中的日光温室系别人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