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戎春阳与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戎春阳,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高丽,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春阳诉被告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戎春阳,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高丽,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春阳诉被告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戎春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