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63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6日。 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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