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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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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卫东与郜俊霞、郭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俊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郭汉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郜俊霞、郭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俊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郭汉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郜俊霞、郭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白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