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俊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郭汉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郜俊霞、郭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白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