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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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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中与张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49号 原告田爱中,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张伟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中诉被告张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49号

原告田爱中,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张伟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中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爱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