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90号 原告纪秀琴,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菊、刘韬,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志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琴诉被告蒋志新、陈小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秀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纪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纪秀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