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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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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秀琴与蒋志新、陈小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90号 原告纪秀琴,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菊、刘韬,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志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90号

原告纪秀琴,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菊、刘韬,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志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秀琴诉被告蒋志新、陈小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秀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纪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纪秀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