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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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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肖某某,女,1982年4月5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4月5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