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97号 原告董发成,男,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运平,女,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系董发成之女。 被告董文献,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董发成诉被告董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发成的委托代理人董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文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发成诉称,2013年1月1日,董文献从董发成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依法判令董文献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董文献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董文献借董发成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董发成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月息1500元整)董文献2013年元月1日”。后经催要未果,董发成遂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董文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文献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董发成要求董文献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文献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发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董文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