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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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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王某甲,女,1928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59号

原告某甲,女,1928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全额免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