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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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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昊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修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玉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修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玉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昊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劳务公司)诉被告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公司)、河南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业公司)、郑州昊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酒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腾劳务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撤回对被告天裕实业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被告兴业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告昊鑫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腾劳务公司诉称,天裕实业公司是位于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东侧路南天裕综合楼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兴业建筑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师见分系兴业建筑公司指派的项目负责人。2011年10月11日,兴业建筑公司与龙腾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兴业建筑公司把该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龙腾劳务公司,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包工包工具),承包价为350元/平方米,面积按实决算,付款方式为±0付已完工程量的80%,以后每两层付80%,主体完成付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交工后5个月内付清。《协议书》签订后,龙腾劳务公司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但兴业建筑公司却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时购买材料及支付劳务费,导致工程施工进展缓慢。2012年7月份,天裕实业公司、师见分及龙腾劳务公司工程负责人宋兴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承包方师见分无力支付工资款,由天裕实业公司直接接管该工程,工资款的发放及结算由天裕实业公司直接向宋兴术支付;工程结束后,天裕实业公司按《协议书》执行,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款,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龙腾劳务公司。后天裕实业公司直接向宋兴术支付工资,该工程于2012年11月份完工。2013年1月14日,经三方进行结算,工资款为556万元,已付403万元,天裕实业公司代扣徐正新班组工资48万元、张是高方木模板款45万元,尚欠60万元;天裕实业公司承诺在2013年1月15日12时前付32.2万元,剩余27.8万元作为维修基金在2013年5月1日前付清。兴业建筑公司系工程承包方及劳务分包方,应当支付工资款。昊鑫酒店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且与天裕实业公司系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经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龙腾劳务公司请求判令兴业建筑公司、昊鑫酒店公司支付工资款60万元及利息(32.2万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27.8万元自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兴业建筑公司辩称,从龙腾劳务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书可知,师见分系工程承包人,兴业建筑公司不是该协议当事人。2013年1月14日的结算单,系师见分、天裕实业公司所派代表及龙腾劳务公司代表进行的结算,且师见分明确与兴业建筑公司无关,由此可知龙腾劳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兴业建筑公司不是本案工程承包方,师见分与兴业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兴业建筑公司请求驳回龙腾劳务公司对其诉讼请求。

被告昊鑫酒店公司辩称,昊鑫酒店公司与龙腾劳务公司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昊鑫酒店公司与师见分代表的兴业建筑公司已支付全部施工价款,剩余27.8万元系工程质量保证金,由于施工方未对承建工程进行维修,其无权要求支付该款项,且该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支付给维修单位。因此,昊鑫酒店公司请求驳回龙腾劳务公司对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甲方师见分与乙方宋兴术、李宏银就位于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东侧路南工程综合楼的建筑施工任务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由乙方全面大清包(包工包工具),工程价为350元/平方米,工程面积按实决算;开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竣工时间2012年8月30日。甲方供应商砼、钢材、水泥、沙石、砖等原材料;提供施工图纸三份及有关变更文件;指导工程施工,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资料的填写申报、工程验收及交工等程序的办理等职责。乙方严格按照图纸和有关规定、规范施工,不经建设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组织、调配工作队伍的机械设备、工具,严格操作规程,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配备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模板、铁钉、扎丝、铁网;交纳保证金10万元,以示诚信、质量保证等职责。进场开工后完成至±0付总保证金5万,6层完成退保证金5万元,±0主体完成工程质量的80%以后每两层付一次工程量80%,主体完成95%,进行二次装修20天主体全部付完。工程量总额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交工后5个月内结算;二次结构装修两层付工程的80%。完工后20天内付95%,下余5个月全部清100%。在《协议书》落款处,有甲方师见分的签名并加盖有兴业建筑公司公章(防伪编码4101840010273),有乙方宋兴术、李宏银的签名及加盖有龙腾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2年7月1日,甲方冯兴旺、师见分与乙方宋兴术、陈法伟签订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如下:鉴于天裕实业公司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商师见分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款,不履行合同,由天裕实业公司直接接管综合楼工程,工资发放及结算由天裕实业公司直接向乙方(宋兴术)支付。乙方负责劳务承包,自备小型施工机具和设备,指派段士勋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甲方下达的工程任务由双方确认后执行,按照已有合同(乙方和工程承包商师见分签订的合同)的延续和继续执行。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量结算,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款。乙方人工工资款在工程竣工后,直接从工程承包商师见分工程款中支付给乙方,甲方指派冯兴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在该补充协议上,未加盖有天裕实业公司公章。同年7月10日,《协议书》落款处下方记载的内容为“天裕公司同意,待甲乙双方决算完毕后,在甲方师见分同意签字确认后,天裕公司可将工程剩余款直接支付给乙方”。在上述内容上,加盖有天裕实业公司郭店工业园区项目办印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