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85号 原告海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郑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和解,现原告海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