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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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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山石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99号 原告王丽萍,女,1988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山石王村第四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俭,村长。 原告王丽萍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山石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99号

原告丽萍,女,1988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山石村第四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俭,村长。

原告王丽萍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山石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萍诉称:原告于2008年将户口迁回山石王村,系该村村民。因为原告是独生女,2009年招上门女婿张胜军,且其户口随之迁入该村。2010年生育长女张琪涵,2011年失地补贴与土地补偿款三口共计990元已领取,且村里的其他利益均已享受,2013年生育次女王奕涵,两子女均入当地户口,为该村的村民。根据政府政策,本村村民均可领取失地补贴和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山石王村第四村民组却拒绝支付原告一家四人的土地赔偿款,原告多次与村委及被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家四人2013年土地补偿113000元,并享受村里以后应有的利益。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原告王丽萍的诉讼请求实为其一家四人共同的请求,非其本人独有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