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 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霖霖,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向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