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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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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东与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 原告王向东,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霖霖,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1号

原告向东,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霖霖,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东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向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