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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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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300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贺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300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