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117号 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和解,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