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29号 原告宋桂芳,女,出生于1953年9月19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辉,男,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书贞,女,出生于1963年5月28日。 被告赵秋和,男,出生于1964年7月15日。 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镇龙泉寺1号。机构代码证39624734-0。 法定代表人吴昆,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芳诉被告张晓辉、窦书贞、赵秋和、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桂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桂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