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文芹诉张晓辉、窦书贞、河南龙泉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30号 原告王文芹,女,出生于1973年11月16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辉,男,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30号

原告王文芹,女,出生于1973年11月16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辉,男,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书贞,女,出生于1963年5月28日。

被告河南龙泉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汪庙村215号附1号。机构代码证07138913-X。

法定代表人吴昆,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芹诉被告张晓辉、窦书贞、河南龙泉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芹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