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许永华与赵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54号 原告许永华,又名许邓云,男,出生于1979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赵俊杰,男,出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 原告许永华诉被告赵俊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54号

原告许永华,又名许邓云,男,出生于1979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赵俊杰,男,出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

原告许永华诉被告赵俊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永华、被告赵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初,被告在自家宅基地需建造房子,经和原告协商,由原告承包建设,双方约定建造两层,原告两层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6000元。被告在原告所承建的二层房子上准备加盖第三层,由胡绪友承包建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并保证在第三层房子建成完工后支付。2013年12月30日胡绪友把第三层建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6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6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的欠款手续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的事实。

被告赵俊杰辩称,原告与其签订的建设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偷工减料违约在先,没有按事先约定使用建筑所需的平安砖和20型建筑工字钢,二楼也没有按照约定的砌砖方式砌砖,没有将二楼建成单间,并将被告原来剩余的三十件砖及一车石沫使用没有结算,原告到被告家阻挡施工导致被告妻子生气生病,原告威胁被告出具欠条。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当时约定的情况;2、被告妻子王巧凤的住院病历,用于证明因为原告到被告家闹事导致被告妻子生病住院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称该条是其所写,但认为当时是原告到其家中阻挡别人施工,其在被逼迫的情况下才出具的欠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家住房抢建房一、二层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按每平方220元结算。后原告所承建的一、二层工程完工后,被告将第三层工程承包给胡绪友施工。原、被告对一、二层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时因为二层房子没有粉墙按每平方190元算账,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该手续注明:“赵俊杰欠许邓云工程款陆仟元整,三层工程结束后,胡绪友工程钱同时结清,2013年12月19日”。后胡绪友承建的三层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偿还所欠原告的6000元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现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是在受原告逼迫下出具的欠款手续,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偷工减料违约在先,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建筑材料,没有按照约定的砌砖方式及房间格局进行施工,原告使用被告原先剩余的建筑材料没有结算的答辩意见,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砌砖方式及房间格局没有约定,且被告没有提供建筑图纸,对以上问题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协商,并在结算工程款时进行解决,现被告已经对原告承建的一、二层工程的价款进行了算账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且被告发包给他人的第三层工程也已经完工,现被告以上述答辩意见作为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到被告家阻挡施工导致被告妻子生病住院的答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俊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永华偿还所欠工程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赵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