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明奎诉陈建勋、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17号 原告王明奎,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勋,男,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 被告于萍,女,出生于1966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17号

原告王明奎,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勋,男,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

被告于萍,女,出生于1966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奎诉被告陈建勋、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