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17号 原告王明奎,男,出生于1967年12月2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勋,男,出生于1967年3月21日。 被告于萍,女,出生于1966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奎诉被告陈建勋、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