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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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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印诉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8-1号 原告赵全印,男,出生于1970年8月29日 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17880-3。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新密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8-1号

原告赵全印,男,出生于1970年8月29日

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17880-3。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全印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