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8-1号 原告赵全印,男,出生于1970年8月29日 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17880-3。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全印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