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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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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印诉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9号 原告赵国印,男,出生于1961年4月12日。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殿钦,男,出生于1948年8月16日。 原告赵国印诉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赵国印,男,出生于1961年4月12日。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未来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殿钦,男,出生于1948年8月16日。

原告赵国印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合同纠纷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9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