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9号 原告赵国印,男,出生于1961年4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张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殿钦,男,出生于1948年8月16日。 原告赵国印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9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