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刘丰池,男,出生于1940年2月10日,汉族。
被告赵里勤,男,出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池诉被告赵里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丰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丰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丰池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