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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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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池与赵里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刘丰池,男,出生于1940年2月10日,汉族。 被告赵里勤,男,出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池诉被告赵里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刘丰池,男,出生于1940年2月10日,汉族。

被告赵里勤,男,出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池诉被告赵里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池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丰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丰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丰池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