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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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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41号 原告于某某,女,出生于1993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0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41号

原告某某,女,出生于1993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0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