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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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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 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

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