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俊峰,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艳诉被告王俊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花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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