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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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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花艳与王俊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王俊峰,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艳诉被告王俊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被告王俊峰,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艳诉被告王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花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