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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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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1号 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1号

原告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