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朱某某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0月15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