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号 被告钱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3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