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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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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1号 原告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5月2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9日。 原告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5月2日。

被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9日。

原告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