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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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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宝明诉被告秦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9号 原告于宝明,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1月6日。 被告秦国岭,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 原告于宝明诉被告秦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9号

原告于宝明,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1月6日。

被告秦国岭,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

原告于宝明诉被告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于宝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宝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