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74号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刘某、王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某甲的监护人徐某乙负担。 审判员 魏佳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