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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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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荧松诉李红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2号 原告张荧松,男,出生于1988年10月1日。 被告李红涛,女,出生于1983年6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荧松诉被告李红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2号

原告张荧松,男,出生于1988年10月1日。

被告李红涛,女,出生于1983年6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荧松诉被告李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荧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