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2号
原告张荧松,男,出生于1988年10月1日。
被告李红涛,女,出生于1983年6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荧松诉被告李红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荧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