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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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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与郭海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82号 原告高大社,女,出生于1951年4月5日,汉族。 原告韩书伟,男,出生于1972年8月26日,汉族。 原告韩炎霞,女,出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82号

原告高大社,女,出生于1951年4月5日,汉族。

原告韩书伟,男,出生于1972年8月26日,汉族。

原告韩炎霞,女,出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海峰,男,出生于1976年11月22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

法定代表人郭国印,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诉被告郭海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2元,由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