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82号 原告高大社,女,出生于1951年4月5日,汉族。 原告韩书伟,男,出生于1972年8月26日,汉族。 原告韩炎霞,女,出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海峰,男,出生于1976年11月22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郭国印,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诉被告郭海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2元,由原告高大社、韩书伟、韩炎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