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2号
原告赵元,男,出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
被告梁晓军,男,出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
被告刘惠平,女,出生于1981年12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诉被告梁晓军、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