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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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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与梁晓军、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2号 原告赵元,男,出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 被告梁晓军,男,出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 被告刘惠平,女,出生于1981年12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诉被告梁晓军、刘惠平民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2号

原告赵元,男,出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

被告梁晓军,男,出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

被告刘惠平,女,出生于1981年12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诉被告梁晓军、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