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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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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16号 原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东,男,出生于1972年9月29日。 被告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16号

原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东,男,出生于1972年9月29日。

被告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穆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元,由原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