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97号 原告王志龙,男,出生于1993年1月8日,汉族。 被告李聚苍,男,出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李聚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王志龙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