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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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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德诉刘玲芝、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玲芝,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德诉被告刘玲芝、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德于2015年9月6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玲芝,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德诉被告刘玲芝、单海鹏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德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西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西德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