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玲芝,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德诉被告刘玲芝、单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德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西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西德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