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41-1号 原告曹全德,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明利,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冯从举,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德诉被告李明利、冯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