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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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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德诉李明利、冯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41-1号 原告曹全德,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明利,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冯从举,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241-1号

原告曹全德,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明利,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冯从举,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德诉被告李明利、冯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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