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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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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京诉李建修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42-1号 原告李振京,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修,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京诉被告李建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42-1号

原告李振京,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修,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京诉被告李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振京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